上海檢察機關洗錢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一、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
2016年7月至2019年5月,俞某某擔任某投資公司寶山店店長期間,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謊稱銷售銀行理財產品,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保息,許諾投資人4.8%-8.5%年化收益率,先后與500余人簽訂《債權及收益權轉讓與回購協議》,共計吸收資金人民幣5億余元,尚有1億余元未兌付。俞某某以集資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洗錢犯罪:
2016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詹某某明知其丈夫俞某某作為某投資公司寶山店店長從事非法集資犯罪,仍提供其個人資金賬戶用于接收、轉移違法所得。經審計,被告人詹某某的某銀行賬戶從該投資公司負責人陳某某(另案處理)賬戶共計接收轉移非法集資款人民幣6000余萬元。
二、訴訟過程
寶山區檢察院在辦理俞某某等人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中,發現俞某某妻子詹某某名下某銀行卡在案發期間接收轉移大量某投資公司資金,可能涉嫌洗錢罪或者非法集資共犯。寶山區檢察院將相關線索移送寶山公安分局,寶山分局遂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詹某某刑事拘留,并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后以涉嫌洗錢罪提請批捕,寶山區檢察院以涉嫌洗錢罪對詹某某批準逮捕,并圍繞詹某某的主觀明知程度、客觀參與情況及錢款去向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后寶山區檢察院以涉嫌洗錢罪對詹某某提起公訴,建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寶山區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公訴意見,并作出判決。詹某某提出上訴,認為原判量刑過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1.追蹤金融犯罪資金走向,發掘洗錢犯罪線索。檢察機關在辦理金融詐騙案件時,追蹤資金鏈條,穿透式審查資金去向,深挖洗錢犯罪線索,將打擊上游犯罪與懲治洗錢犯罪并重。發現洗錢犯罪線索后,及時與公安機關充分溝通,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
2.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區分洗錢犯罪與上游犯罪共犯。洗錢罪與上游犯罪共犯在客觀行為和主觀故意方面均存在不同,需結合行為人有無事前共謀、有無參與上游犯罪、主體身份、主觀認知可能等方面對行為性質作出準確評價。非法集資等犯罪存在較長期的持續狀態,在犯罪持續期間幫助犯罪分子轉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洗錢罪。
3.根據法律規定和犯罪情節,精準確定量刑建議?!缎谭ㄐ拚福ㄊ唬穼ο村X罪進行了修訂,對本罪財產刑作出調整,從比例罰金修改為不定額罰金,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依法用足用好財產刑,從經濟上制裁洗錢犯罪分子,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對于洗錢數額巨大、多次洗錢、拒不配合追繳、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應當認定為洗錢罪中的“情節嚴重”,依法建議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